外国人取得韩国境内的房地产时、适用《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法律》(该法中被称为“外国人等”)、《外商投资促进法》、《外汇交易法》等。 除需要批准的对象地皮外、希望取得韩国境内房地产的外国人等只需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就能取得房地产。 由于申报对象土地和特许对象土地存在严格的划分、且取得程序不同、因此须特别加以注意。 此外、房地产的取得、使用和开发存在一定的规定和限制、这些土地相关规则不区分外国人和韩国人、同等适用。
<外国人取得房地产的相关法律>
分类 | 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法律 | 外商投资促进法 | 外汇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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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人持股达50%以上的韩国法人、外国政府、国际机构等) |
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永久居住权人、国际经济合作机构等) |
非居民 |
主要内容 |
房地产取得申报:外国人取得韩国房地产时、须根据一定程序进行申报 |
外商投资申报:在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下、须根据一定程序进行投资申报 |
房地产取得申报:非居民外国人取得韩国房地产相关权利(包括传贳权、抵押权等)时、须根据一定程序进行申报 |
申报机构 |
土地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 |
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KOTRA |
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 |
申报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 |
投资资金进入韩国前 |
取出房地产取得资金时 |
主管部门 |
国土交通部 |
产业通商资源部 |
企划财政部 |
《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法律》针对外国人等在韩国取得房地产等(房地产或可以取得房地产的权利)的情况、作为申报或批准事项进行了规定。 此外、外国人等取得房地产或与此相关的权利时、与《关于房地产交易申报等法律》规定的申报无关、必须依据《外汇交易法》(该法中将外国人等称为非居民)进行申报。
<外国人等的房地产取得持有申报>
分类 | 因签订合同而取得 | 因签订合同以外的原因取得 | 土地继续保有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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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对象 |
外国人等签订取得房地产等的合同时(特许对象土地除外) |
外国人通过继承、拍卖、根据《关于取得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土地等及获得补偿的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回购权、法院的生效判决、法人的合并等取得房地产时 |
在韩国境内拥有土地的韩国国民或根据韩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团体变更为外国人所有的情况、且外国人希望继续保有相关房地产的情况 |
申报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合同制定之日)起的60天内 |
自取得房地产等之日(合同以外的原因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 |
自变更为外国人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 |
申报机构 |
土地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 |
土地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 |
土地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 |
需提交的资料 |
土地取得合同、身份证 |
证明通过合同以外的原因取得土地的资料、身份证 |
国籍变更证明资料、身份证 |
处理期限 |
即时(3小时以内) |
即时(3小时以内) |
即时(3小时以内) |
<取得须获得许可的土地>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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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 《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第6款规定的军事基地和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作为其他为了国防目的需要特别限制外国人等取得土地的地区 |
申请期限 |
合同签订前 |
批准机构 |
土地所在地的市、郡、区政府 |
需提交的资料 |
合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书、身份证 |
处理期限 |
自批准申请之日起的15天内 |
《外商投资促进法》还特别规定了在出租或出售国有、公有财产时、可以根据自由合同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环境改善设施运营人出租或出售等的特例。 将土地等房地产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时、若认定买方难以一次性付清全款、可延长付款期限或允许分期付款。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若出现外汇流入或流出、须遵守《外汇交易法》规定的外汇流入、流出程序。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外汇交易法》中的主要内容对房地产买卖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与土地相关的限制主要分为与土地取得相关的限制、与土地使用相关的限制、与土地开发相关的限制三大类。原则上、所有限制不区分韩国人和外国人、同等适用。